【忏悔录】心存侥幸 使我的人生规划走了样 ——滁州市地税局原局长徐春雷的忏悔

发布时间:2017/10/24 7:56:43    |     文章来源: 安徽国资纪检监察网     |     阅读次数:

简历:徐春雷,男,汉族,1953年2月出生, 198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,1982年9以来先后担任滁县行署经济计划委员会科长、滁州市工业局副局长、市地税局长、市地税局党组书记。


处理结果: 2017年8月,徐春雷因违反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等,受到开除党籍处分,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

我出生在一个革命家庭,有着良好的家庭教育,我的少年时代恰逢三年自然灾害,尝过饥饿的滋味、吃过苦。初中毕业后,我进入三八布厂当了八年工人。1978年恢复高考后,我以初中毕业的底子,考取了安徽财贸学院财政金融专业,是大学本科生,成为天之骄子。毕业后就分配到机关,之后一路青云,1990年担任市工业局副局长,1996年担任市地税局长,2009年担任市地税局党组书记直至退休。是党的培养给了我这么多荣誉和责任,我却辜负了党的期望,我自叹是有苦难的少年、奋斗的青年、迷失的中年、悲惨的晚年。


在担任地税局长后,我十分想把工作干好。抓税收、抓队伍,努力完成地税收入任务,从我担任地税局长任内,年年超额完成地税收入任务,地税收入在全省的位次从96年的第9位上升到2009年的第2位,仅次于合肥市。那时受表扬多,有点飘飘然,认为自己很能干,从而放松了自己。在地税局办公大楼及金地大酒店基建和装修工程建设中,有的老板为了承接工程通过领导、朋友等关系打招呼,然后慢慢与我接近,开始送些土特产、赠予小额现金等,让我的思想放松警惕。


我从逢年过节2000元、3000元的礼金收起,到有人第一次给我1万元时,我经过了激烈的思想斗争。当我收了第一个1万元时,我对照《刑法》受贿罪5000元立案的标准,参照别人受贿1万元被判处实刑1年的判例,认为自己已构成犯罪,十分惶恐;另一方面又自我安慰,收1万元没人知道,也不是什么大数,下不为例就行了。但紧跟着第二个1万元又来了,一次次的紧张,一次次的自我原谅,我的思想在收和退的泥潭里挣扎。最后终于平淡了,认为守住1万元就行了,根本没有考虑会有算总账的一天。随着和老板们的频繁交往,吃喝玩乐,渐渐把他们当做朋友了,越来越放纵自己,对他们的金钱来者不拒,甚至主动要他们安排消费。


收了老板钱以后,自觉就会为人办事,在工程发包上就会有意识偏袒送过钱的企业。2001年至2013年期间,有两家装饰施工企业先后干了地税局和金地大酒店的三期装修工程,时间跨度13年,每家企业老板送给我的钱都达到了十几万元。两家企业都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。金地大酒店建成后,一直实行承包经营管理,我利用对金地大酒店的实际控制权收受了几十万元的好处费。


自己在局里搞了个廉政账户,每年交个两、三万元钱,多年来共交了十多万元,其实是掩耳盗铃、自欺欺人之举。现在,终于等来了算总账的一天,真应了那句“莫伸手,伸手必被捉”的名言。我总觉得一万元数字不大,不是大问题,但未意识到20年积累下来就是巨额的数字。


退休以后,我的思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,长期压抑的不平衡心态得以释放,认为金地大酒店是我一手创办的,为此耗费了大量心血,可以说像我的儿子一样。金地大酒店曾经辉煌过,也为地税局群众带来很多福利。但十几年来,给历任承包人几百万、上千万的赚钱,而我只收了区区几十万元。在他们承包期间,我是金地大酒店最大的推销员,很多单位、个人都是看我面子来消费的,利益我却得不到。我认为是局长的帽子,挡住我发财之路,当时还有不敢收大钱的残存良知。退休后,我想补偿的时机到了,2013年,我以他人名义先后投资60万元与他人共同承包金地大酒店,投资90万元入股地税局印刷厂。然而,我却把地税局群众的利益抛之脑后,不闻不问。


当纪委开始调查我时,我听到风声就打电话给金地大酒店第二任承包人,叫他不要乱说,又叫他打电话给第一任承包人,也叫他别乱说。后来一个朋友告诉我,曾给我多次送钱的工程老板说纪委找他调查时,他只有实话实说。我急了,连忙开车去找他,他见到我就说“我知道你会来的,不就是纪委调查你吗,我和你混了这么多年,其实也没搞到多少钱,占你多大便宜,就给了你点小子弹(金钱)。”他伸手比划了一下,我一听心凉了,商人趋利避害的一面暴露无遗。我退休了,在他眼里完全没有利用价值了,我要呼吁所有的现任官员,千万不要和老板打的火热,被他们所骗,他们看到的只有你手中的权,他们追逐的永远是利。


我的人生经历是坎坷的,可谓五味杂陈,这次是我人生中的一道坎,我要勇敢的迈过去。我的人生印证了“莫以善小而不为,莫以恶小而为之”的警言,我要通过努力重新把我的人生轨迹规划为苦难的少年、奋斗的青年、迷失的中年、新生的晚年。我不敢乞求组织上的原谅,我更无理由请求组织上从轻判决,我心甘情愿的承担我应负的刑罚,以此来教育、警示他人,也从服刑改造中拯救我的灵魂。


(摘自安徽纪检监察网)